(2017)鄂0102民初65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武汉市奥越物资有限公司与武汉志远图工贸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奥越物资有限公司,武汉志远图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6565号原告:武汉市奥越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亭花园怡和苑118栋3单元1层1室。法定代表人:唐岳,总经理。被告:武汉志远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镇工业园特18号(14)。法定代表人:潘涛,总经理。原告武汉市奥越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志远图工贸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武汉市奥越物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奥越物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市奥越物资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3元减半收取351.50元、邮寄费20元,共计371.50元,由原告武汉市奥越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习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