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1民初44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瑞兴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建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瑞兴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王建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1民初4455号(2017)内0621民初4455号原告鄂尔多斯市瑞兴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文苑新村”社区综合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马志杰。委托代理人张尚荣,鄂尔多斯市瑞兴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龚钰文,鄂尔多斯市瑞兴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被告王建小,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瑞兴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建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鄂尔多斯市瑞兴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书面向我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建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市瑞兴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瑞兴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建小的起诉。审判员 郝吉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边 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