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3刑初14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彭红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3刑初142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红,女,1954年1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居住地重庆市渝中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5月3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7年4月11日因本案被捉获,同日被监视居住。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7]第1450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4月11日,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被告人彭红涉嫌持有毒品。公安民警于当日11时许,在重庆市渝中区凯旋路85号将被告人彭红抓获,从其身上搜查出净重14.03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被告人彭红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红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具有是毒品再犯的从重处罚情节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彭红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红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毒品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述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文 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至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