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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6执16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吴昌峰、冯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昌峰,冯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6执16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昌峰,男,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冯钊,男,住山东省鄄城县。申请执行人吴昌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2017)鲁1726执160-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冯钊在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工资账户(账号:62×××02),现需依法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冯钊在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资账户110000元的冻结(账号:62×××02);二、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冯钊在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工资账户元(账号:62×××02)至鄄城县人民法院过付款(开户行:莱商银行菏泽鄄城支行;帐号:80×××39);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海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春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