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733民初7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侯某与李某、郝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李某,郝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3民初711号原告:侯某,男,200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法定代理人:耿某,女,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崇礼区,系原告侯某母亲。委托代理人:张建忠,系张家口市崇礼区崇城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李某,男,2001年4月5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法定代理人:郝某,女,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系被告李某母亲。被告:郝某,女,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委托代理人:李伟,系河北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原告侯某与被告李某、郝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侯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侯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侯某负担。审判员  赵秀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思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