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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1民初28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黄山市亚林经贸有限公司、罗来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市亚林经贸有限公司,罗来铭,颜明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1民初2800号申请人:黄山市亚林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郑村镇向杲村,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751888624H(1-1)。法定代表人:王加师,董事长。被申请人:罗来铭,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申请人:颜明霞,女,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市亚林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罗来铭、颜明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黄山市亚林经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罗来铭、颜明霞的银行存款45000元或价值45000元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黄山市亚林经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罗来铭、颜明霞银行存款45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海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 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