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903民初58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5824王祷钧与上海储蓝服饰有限公司、叶金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祷钧,上海储蓝服饰有限公司,叶金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3民初5824号原告:王祷钧。被告:上海储蓝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金山区卫昌路251号3幢1224、1225室。法定代表人:饶建夷,该公司经理。被告:叶金辉。原告王祷钧与被告上海储蓝服饰有限公司、叶金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王祷钧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祷钧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祷钧撤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王祷钧负担。审判员  杨梦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季禹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