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18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重庆市灵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许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灵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许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1832号原告:重庆市灵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福大道北段19号36幢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54078109W。法定代表人:杜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娟,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翔峰,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伟,男,195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灵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许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灵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灵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灵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灵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任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