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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民初36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与陈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陈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27民初3609号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鼓山大道186号312室。法定代表人:丁德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娄欢军,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松男,199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青神县。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陈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陈松支付原告56733元(本金48751元、利息48751×24%×249天/365天=7982元),并支付自2017年8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2、被告陈松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3404元;3、原告有权对被告陈松抵押的车牌号为川A×××××福克斯牌汽车拍卖、变卖、折价的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被告陈松返还原告借款44701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12月2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6日,被告陈松通过居间服务人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贷网)向44个出借人共计借款65000元,并以网络点击方式签订《微贷网借款协议书》。其中约定:借款期限为36个月,年利率为13.2%,还款方式为每月16日等额还本息;若借款人任何一期逾期未还,借款人同意出借人无需催告即可要求借款人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提前解除借款合同;任何一期逾期未还,除正常利息外,借款人还需承担未偿还本息每日千分之八的逾期罚息,并承担出借人因此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出借人同意在微贷网认为有需要的情形下将该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并授权微贷网处理债权转让相关事宜,包括签订债权转让涉及的所有合同、文件。被告陈松在《借款协议书》电子合同确认书上签字确认,其中记载:借款期限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2019年1月26日,月利率为1.1%;凡与借款有关的一切约定,以微贷网出具的《借款协议书》为准,并出具收到65000元的收条一份。2016年2月16日,原告成都分公司与被告陈松、微贷网签订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及还款协议》,将前述债权转让给原告成都分公司。原告成都分公司与被告陈松签订了《汽车抵押借款合同》,被告陈松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的福克斯牌汽车一辆(车架号为LVSHCADB0FF134615)作为抵押物,为上述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最高限额100000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至今,被告陈松未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另,原告为本案支出律师代理费3404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借款44701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12月2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陈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代理费3404元。三、若被告陈松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则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对本案抵押物(即车牌号为川A×××××、车架号为LVSHCADB0FF134615的福克斯牌汽车一辆)以折价、拍卖、变卖方式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4元,减半收取652元,由被告陈松负担。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陈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方钢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王静茹?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