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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民终14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吴光明与苏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光明,苏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民终14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光明,男,1957年04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义,内蒙古首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乐,内蒙古首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娅,女,1969年2月11日出生,蒙古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伟,内蒙古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光明因与被上诉人苏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7)内0621民初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光明准备自行协商解决,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吴光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光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644元,减半收取4322元,由上诉人吴光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贞审 判 员  韩伟振审 判 员  燕永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田 乐书 记 员  魏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