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民终14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吴光明与苏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光明,苏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民终14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光明,男,1957年04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义,内蒙古首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乐,内蒙古首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娅,女,1969年2月11日出生,蒙古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伟,内蒙古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光明因与被上诉人苏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7)内0621民初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光明准备自行协商解决,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吴光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光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644元,减半收取4322元,由上诉人吴光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贞审 判 员 韩伟振审 判 员 燕永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田 乐书 记 员 魏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