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48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信阳怡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治刚、雷美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阳怡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治刚,雷美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4857号原告:信阳怡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瑞,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亭,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治刚。被告:雷美英。原告信阳怡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治刚、雷美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信阳怡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信阳怡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信阳怡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聂士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岚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