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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48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信阳怡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治刚、雷美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阳怡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治刚,雷美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4857号原告:信阳怡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瑞,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亭,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治刚。被告:雷美英。原告信阳怡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治刚、雷美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信阳怡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信阳怡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信阳怡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聂士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岚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