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81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彭新凤、李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新凤,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81执206号申请执行人:彭新凤被执行人:李强男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执行彭新凤申请李强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681民初1492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李强应支付申请人彭新凤案款34800.0元,承担执行费422.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348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681执2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新君书记员 倪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