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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2执33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中国科学院沈阳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兆龙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科学院沈阳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兆龙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12执33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科学院沈阳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沈阳市浑南新区新源街1号。法定代表人雷震霖,系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山兆龙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玉泉路28号之一。法定代表人李兆斌,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科学院沈阳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兆龙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辽01**民初348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中山兆龙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12台泡生法蓝宝石晶体生产炉。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委托辽宁天汇资产评估事务所对上述设备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5178200元。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分别于2017年9月24日、2017年10月17日进行了二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第二次保留价3314048元抵债,经审查,本次拍卖合法有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中山兆龙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12台泡生法蓝宝石晶体生产炉估价3314048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中国科学院沈阳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 丽执行员 宋喜良执行员 聂令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塔新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