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民初44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徐经祥与邱庆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经祥,邱庆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4417号原告:徐经祥,男,196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邱庆乐,男,195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徐经祥诉被告邱庆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按照原告确认后的被告地址,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等应诉的相关材料,但因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地址不准确,致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应诉材料。本院认为,原告徐经祥应向本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现原告未能提供,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邱庆乐的准确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经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5元予以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吴晓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 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