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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初48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穆国全与齐凤凯、快捷快递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国全,齐凤凯,快捷快递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4896号原告:穆国全,男,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齐凤凯,男,汉族,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快捷快递有限公司。地址:农安县一中西侧。本案在审理原告穆国全诉被告齐凤凯、快捷快递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穆国全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国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丽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鹤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