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48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穆国全与齐凤凯、快捷快递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国全,齐凤凯,快捷快递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4896号原告:穆国全,男,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齐凤凯,男,汉族,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快捷快递有限公司。地址:农安县一中西侧。本案在审理原告穆国全诉被告齐凤凯、快捷快递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穆国全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国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丽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鹤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