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7101执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苗春晖与武汉中良汽车发展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春晖,武汉中良汽车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武汉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7101执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苗春晖,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中国船舶工业系统工程研究院副主任,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武汉中良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住址:武汉市江岸区工农兵路83号。法定代表人:陈玲,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鄂7101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武汉中良汽车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武汉中良汽车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大江园支行存款(账号17001001040003185)233062.56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潘永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熊 震书 记 员 张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