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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22民初37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陈继来诉被告阳新县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继来,阳新县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22民初3710号原告:陈继来,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成诚,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阳新县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阳新县兴国镇兴国大道。法定代表人:姜友安,总经理。原告陈继来诉被告阳新县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原告陈继来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竹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