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04民初59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浙江路易金狐鞋业有限公司与黄晓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路易金狐鞋业有限公司,黄晓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4民初5928号原告:浙江路易金狐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慈凤西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7719273817。法定代表人:谢玲琦。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平,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晓玲,女,199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受理的原告浙江路易金狐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晓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路易金狐鞋业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被告黄晓玲已支付货款10000元为由,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路易金狐鞋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72.50元。由原告浙江路易金狐鞋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婷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张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