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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119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余元伟与周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元伟,周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1944号原告:余元伟,男,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新图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被告:周燕,女,199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笠,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元伟与被告周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元伟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元伟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元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2元,减半交纳87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余元伟负担。审 判 员 向槐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朱 波书 记 员 阮思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