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民终13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吕梁市支公司交口县营销服务部与李林保、赵银连等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吕梁市支公司交口县营销服务部,李林保,赵银连,刘秀萍,李洋,李某1,李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晋11民终13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吕梁市支公司交口县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山西省交口县龙泉街。负责人:郭燕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小莉,上诉人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锦华,山西省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林保,男,,山西省交口县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银连,女,,山西省交口县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秀萍,女,山西省交口县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洋,男,,山西省交口县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1,男,,山西省交口县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2,女,,山西省交口县人。六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鸿鹏,男,。上诉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吕梁市支公司交口县营销服务部因与被上诉人李林保、赵银连、刘秀萍、李洋、李某1、李某2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2017)晋1130民初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2017)晋1130民初16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吕梁市支公司交口县营销服务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1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马兴华审判员刘雅婷审判员王晓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高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