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3执10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4-11
案件名称
胡晓斌、蓬安县罗家镇新龙凤砖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晓斌,蓬安县罗家镇新龙凤砖厂,唐胜元,雷金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3执1069号申请执行人:胡晓斌,男,汉族,生于1970年9月10日,住四川省蓬安县。被执行人:蓬安县罗家镇新龙凤砖厂,住所地:四川省蓬安县罗家镇。合伙人:唐胜元、雷金灿。被执行人:唐胜元,男,汉族,生于1971年6月25日,住四川省蓬安县。被执行人:雷金灿,男,汉族,生于1982年11月25日,住四川省蓬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323民初151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胡晓斌申请执行蓬安县罗家镇新龙凤砖厂、唐胜元、雷金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明,被执行人雷金灿有房产。但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于被执行人雷金灿名下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雷金灿负责保管,但不得有妨碍执行的行为。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