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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9执7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77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汉族,住旬邑县职田镇。被执行人唐某,男,汉族,旬邑县太村镇人。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唐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唐某自愿履行案件标的款10000元,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款1000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全部领取,案件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9民初6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革审判员  赵剑审判员  马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