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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3民初26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原告盘锦兴隆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韩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兴隆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韩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3民初2642号原告:盘锦兴隆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表人:姜桂花。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亮,该公司员工。被告:韩帅,男,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其他自然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兴隆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