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2002执恢2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区支行与吴艾岭、李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区支行,吴艾岭,李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恢2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区支行,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雁城路三段矮子桥6幢1号至17号。负责人:周和平,行长。被执行人:吴艾岭,女,1990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李毅,女,1965年5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在办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区支行与吴艾岭、李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在京东网网上司法平台上对被执行人吴艾岭、李毅所有的位于资阳市雁江区建设南路一段9#房屋【房权证资阳字第××号、房资阳共字第××号】进行了公开拍卖,买受人王忠(公民身份号码)以820000元购得上述房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15)雁江民保字第00320号、(2016)川2002执915号、(2016)川2002执恢228号对被执行人吴艾岭、李毅所有的位于资阳市雁江区建设南路一段9#房屋【房权证资阳字第××号、房资阳共字第××号】的查封。二、上述房屋的抵押权灭失,房屋的所有权及其他相应权利归买受人王忠(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三、买受人王忠(公民身份号码)可持本裁定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权属的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 伟审判员 梁小龙审判员 尹亚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