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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刑终1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吴某某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刑终177号原公诉机关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某,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于湖北省荆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2017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6月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荆州市荆州区第一看守所。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审理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8月8日作出(2017)鄂1002刑初2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吴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吴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某某撤回上诉。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7)鄂1002刑初26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静审判员 曹 磊审判员 张心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聂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