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5执15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青岛好利特生物农药有限公司、青岛昊宇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好利特生物农药有限公司,青岛昊宇食品有限公司,刘俊加,李玉祥,王翠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5执159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好利特生物农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马连庄镇。法定代表人:李爱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昊宇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沽河街道办事处兴旺庄村。法定代表人:XX,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俊加,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被执行人李玉祥,男,195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被执行人王翠珍,女,1956年9月3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好利特生物农药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昊宇食品有限公司、刘俊加、李玉祥、王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巍审判员 郝玉军审判员 赵向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盖宏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