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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民初48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15

案件名称

广州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4855号原告:广州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兴亚二路10号。法定代表人:程光煜。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锦欣、郭海珊,均是原告的员工。被告:张薇,女,197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东山区,原告广州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现原告广州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述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晓磊人民陪审员  陈素坚人民陪审员  吴婉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明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