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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5民初13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海波、许洪英、张佳利、张佳福与被告沈梅、王欣、赵志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波,许洪英,张佳利,张佳福,沈梅,王欣,赵志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5民初1386号原告:张海波,男,194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跃进乡朝阳村万录屯***号。原告:许洪英,女,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东安区兴隆镇也河村***号。原告:张佳利,男,199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东安区兴隆镇也河村***号。原告:张佳福,男,199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东安区兴隆镇也河村***号。被告:沈梅,女,195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西安区新安街西六条路消防家属楼*单元***室。被告:王欣,女,199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西安区新安街西六条路消防家属楼*单元***室。被告:赵志勇,男,1976年4月27日出生,住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小城子村*组。原告张海波、许洪英、张佳利、张佳福与被告沈梅、王欣、赵志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张海波、许洪英、张佳利、张佳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海波、许洪英、张佳利、张佳福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车 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晓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