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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5执11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常建美与门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建美,门娟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5执1147号申请执行人:常建美,男,1956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门娟娟,女,198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15民初10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常建美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6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50元、执行费8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该案案件款共计60650元,门娟娟从2017年10月起每月月底前给付常建美500元直至付清全部案件款止。执行费800元门娟娟已交纳,故该案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而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15执1147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江涛执行员  李 剑执行员  罗希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梦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