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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招执字第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东招远农村商业股份银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春荀、杨军海、马旭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招远农村商业股份银行有限公司,魏春荀,杨军海,马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招执字第110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招远农村商业股份银行有限公司,地址:招远市大曹家。负责人:栾兴林,主任。被执行人:魏春荀,女,1973年1月9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被执行人:杨军海,男,1957年7月2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被执行人:马旭东,男,1973年4月12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工人,住招远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招远农村商业股份银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春荀、杨军海、马旭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王雷学审判员  张志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国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