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民辖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英南村民委员会与梁连凤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英南村民委员会,梁连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民辖3号原告: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英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负责人:胡日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梁连凤,女,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原告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英南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英南村委会”)与被告梁连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英南村委会诉称:英南村委会、梁连凤于2007年8月25日签订了一份《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英南村委会将一块285平方米的村民宅基地转让给梁连凤,转让款为人民币138250元,当时梁连凤交了20000元的订金。后该地块在报批过程中发现梁连凤并非本村村民,双方所签订的《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依法应属无效合同。英南村委会经多次催讨梁连凤商讨解决此事未果。为此,英南村委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英南村委会、梁连凤之间签订的《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2、本案诉讼费用由梁连凤承担。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梁连凤是该院干警家属,故该院依法不宜行使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将本案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告英南村委会诉被告梁连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发现案件的被告梁连凤是该院干警家属而不宜行使管辖权,据此报请本院指定管辖,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将案件指定本辖区内其他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黄煜文审判员 柯小梅审判员 马健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区美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