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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民初48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兰英与季苏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兰英,季苏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4853号申请人:张兰英,女,195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青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焕崇,青田县侨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晶,青田县侨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季苏芬,女,196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兰英与被告包伟琴、吴建富、季苏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季苏芬与案外人季玉林共有的坐落于青田县瓯南街道栖霞小区117幢8号第7层的房屋(权利号00074068)中属于季苏芬的份额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缴纳了保证金及保全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季苏芬与案外人季玉林共有的坐落于青田县瓯南街道栖霞小区117幢8号第7层的房屋(权利号00074068)中属于被申请人季苏芬的份额,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杨艳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周芳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