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执13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崔小更等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小更,刘更华,喻小卫,杨连娃,杨喜华,杨军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1367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xxxx。法定代表人:刘文广,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伟,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崔小更,男,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刘更华,男,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喻小卫,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杨连娃,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杨喜华,男,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杨军旗,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本院执行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崔小更、刘更华、喻小卫、杨连娃、杨喜华、杨军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4民初294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崔小更名下价值328547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学金审判员 王 祯审判员 徐 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豪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