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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执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蔡三林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1128号被执行人:蔡三林,男,1982年4月12日生,汉族,现住:江西省湖口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蔡三林盗窃罪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暂无履行能力,经网络查询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工商、证券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此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宝峰执行员  汪德怀执行员  汪学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