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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81财保3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山东圣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市人鸣摩擦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圣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人鸣摩擦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81财保349号申请人:山东圣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唐一林,董事长。被申请人:上海人鸣摩擦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泥城镇人民村1588号。法定代表人:鞠鸣飞,执行董事。申请人山东圣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人鸣摩擦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圣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上海人鸣摩擦材料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万元进行诉前保全,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圣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人鸣摩擦材料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冻结或扣押的财产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时文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