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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23民初24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张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23民初2426号原告:牛某某,女,汉族,1952年3月1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某,男,汉族,1948年4月16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昂素镇巴彦乌珠日嘎查*号,公民身份号码×××。与原告系夫妻关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65年10月5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公民身份号码×××。原告牛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牛某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在案件审理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牛某某负担。审判长延雯审判员刘宴秀审判员余丽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黄子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