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98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佳珍与于胜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佳珍,于胜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9860号原告:王佳珍,女,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于胜龙,男,198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王佳珍与被告于胜龙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后原、被告就赔偿数额协商一致,被告已给付原告赔偿金5500元。原告王佳珍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佳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佳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朝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程 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