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3执4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XX聚、黄河方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聚,黄河方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3执456号申请执行人:XX聚,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口区。被执行人:黄河方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驻东营市河口区海盛路998号。注册号:370000200022903.法定代表人:刘忠诚,总经理。申请执行人XX聚诉被执行人黄河方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的(2017)鲁0503民初82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主文:一、被告黄河方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XX聚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46600元;还款期届满后若被告不能偿还,被告黄河方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愿将房产(东房产证河口区字第××号河口区海盛路998号4幢、总层数5层、建筑面积4455.80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4330.80平方米)用于折抵原告的借款本息,并在3日内协助原告办理完毕房产过户手续。二、本次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纠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XX聚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46600元;本院以依法受理。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黄河方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告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在10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义务。本��依法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黄河方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和工商登记、支付宝等信息。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于2017年5月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黄河方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公寓楼一套(产权证号:东房产证河口区字第××号),经书面征求申请执行人XX聚的意见,XX聚表示暂不处理该房产。我院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决定书,依法将被执行人黄河方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同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将财产查证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经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利益尚未得到实现。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0503民初8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卫青审判员 张红卫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羽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