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民初44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吴玉军与武双明、任荣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军,武双明,任荣花,任金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4439号原告:吴玉军,男,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珊珊,莘县妹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双明,男,197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景合,莘县朝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荣花,女,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莘县。被告:任金香,女,44岁,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玉军与被告武双明、任荣花、任金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玉军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玉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玉军负担。审判员 孔德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丽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