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恢4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山东光大食品有限公司、夏同金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光大食品有限公司,夏同金,王建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恢41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光大食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夏同金,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建香,女,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山东光大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夏同金、王建香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2017)鲁1321执恢415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孝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