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民终23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贵州丰鑫源矿业有限公司、龙永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州丰鑫源矿业有限公司,龙永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民终23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丰鑫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大方镇银杏路中段南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157334090X2。法定代表人:杨亦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福,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洪途,男,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永光,男,195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雄,贵州业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训,贵州业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贵州丰鑫源矿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龙永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17)黔0521民初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17)黔0521民初1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贵州丰鑫源矿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582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周 莺审 判 员 田 川审 判 员 朱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曾 建书 记 员 李倩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