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6执56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赵国强钱鸿、方卫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鸿,方卫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726执5613号被执行人钱鸿,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建德市。被执行人方卫平,女,1971年11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建德市。本院在执行赵国强与钱鸿、方卫平(2017)浙0726执561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钱鸿、方卫平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