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6民初24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厦门市厦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醉丰收鱼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厦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醉丰收鱼庄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6民初2425号原告:厦门市厦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东渡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6647167659。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恂,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醉丰收鱼庄,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经营者:刘必耕,男,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原告厦门市厦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醉丰收鱼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后,原告厦门市厦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厦门市厦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市厦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8元,减半收取计439元,由厦门市厦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郑腾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林丽平书 记 员 罗立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