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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230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寇守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寇守春,冯世根,苗中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2304-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东路43号。法定代表人:王学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寇守春,男,195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冯世根,女,195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苗中伟,男,198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寇守春、冯世根、苗中伟其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寇守春、冯世根、苗中伟的银行存款8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杨晓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执行员  王文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