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3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与庹莲芝、丁仕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庹莲芝,丁仕菊,陈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3执4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阳街道办事处珍珠居委会澧州路488号。法定代表人:刘泓,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庹莲芝,女,汉族,1962年6月12日出生,住所地澧县。被执行人丁仕菊,女,汉族,1962年7月20日出生,住所地澧县。被执行人陈克平,男,汉族,1962年10月1日出生,住所地澧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庹莲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院(2017)湘0723执4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赖怒江审判员 李世支审判员 曾祥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