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81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万义刚与湖南高新中财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义刚,湖南高新中财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81执170号申请执行人:万义刚,男,197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红,湖南精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湖南高新中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津市市工业集中区团湖大道。法定代表人:李涛,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先文,澧县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万义刚与湖南高新中财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0781民初3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万义刚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万义刚以与被执行人湖南高新中财科技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万义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781执1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炜审判员 周勇审判员 刘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