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申40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内江缘到医院、钟秋霞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内江缘到医院,钟秋霞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40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内江缘到医院,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新华路***号。法定代表人:熊承泰,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四川永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钟秋霞,女,199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再审申请人内江缘到医院因与被申请人钟秋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10民终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内江缘到医院申请再审称,(一)钟秋霞是该医院院长的亲戚,钟秋霞不愿意和该医院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在一、二审中,该医院没有对本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进行抗辩。(二)钟秋霞在2016年8月1日只是到内江市市中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咨询,该委并没有受理钟秋霞的劳动争议仲裁,故不能将“向有关部门咨询”等同于“向有关部门请求”。(三)钟秋霞于2015年3月12日到该医院上班,2016年12月27日钟秋霞才正式向内江市市中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故,支付钟秋霞的双倍工资应从2016年12月27日倒推1年时效至2015年12月27日止,即该医院仅应向钟秋霞支付2.5个月的双倍工资。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内江缘到医院应否支付钟秋霞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及金额问题。钟秋霞于2015年3月12日到内江缘到医院工作至2016年6月30日被辞退,在此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内江缘到医院应当支付钟秋霞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钟秋霞于2016年8月1日向内江市市中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主张权利,仲裁时效中断。钟秋霞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时间从2015年4月12日至2016年3月11日,应自2016年8月1日倒推一年计算时效,即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3月11日期间双倍工资应在仲裁时效内,故应计算钟秋霞双倍工资的时间为7个月零9天。一、二审判决酌定钟秋霞每月工资2200元,内江缘到医院应支付钟秋霞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为2200元×7+2200元÷21.75天×9天=16310元。故,二审判决认定内江缘到医院应支付钟秋霞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时间为7个月零9天(金额为16310元),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内江缘到医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内江缘到医院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杰审判员 黄丹审判员 李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