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民初54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葛先奎与杨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先奎,杨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5429号原告:葛先奎,男,汉族,1970年3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马集镇中心小学80-179号,身份证号码341224197003026058。被告:杨峰,男,汉族,1967年9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先奎与被告杨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葛先奎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葛先奎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峰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先奎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葛先奎负担。审判员 李 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效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