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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民初54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葛先奎与杨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先奎,杨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5429号原告:葛先奎,男,汉族,1970年3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马集镇中心小学80-179号,身份证号码341224197003026058。被告:杨峰,男,汉族,1967年9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先奎与被告杨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葛先奎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葛先奎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峰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先奎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葛先奎负担。审判员 李 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效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