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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民终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4-08

案件名称

赵小静、郭朝阳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小静,郭朝阳,郭越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民终10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小静,男,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鹤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红艳,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朝阳,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卫辉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越龙,男,198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上诉人赵小静因与被上诉人郭朝阳、郭越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7)豫0611民初2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赵小静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赵小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小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216元,减半收取2108元,由上诉人赵小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翁煜明审判员  祁 祎审判员  苗国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立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