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3民初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2017-1128李某与黄某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黄某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3民初1128号原告:李某,男,1967年7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黄某,女,1968年10月5日生,住福建省南安市霞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黄某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告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员 马玉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薛程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