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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3民初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2017-1128李某与黄某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黄某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3民初1128号原告:李某,男,1967年7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黄某,女,1968年10月5日生,住福建省南安市霞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黄某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告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员  马玉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薛程程 百度搜索“”